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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1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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