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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 【颁布时间】2015-8-27
    2. 【标题】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3. 【发文号】令2015年第19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fxxgk.dongyi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5/8/31/art_9063_1141.html

    7. 【法规全文】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8月26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5年8月27日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依法、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有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六条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东营政府法制网或者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第九条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市政府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起草规章草案。
    市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的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按照下列规定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及时反馈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送审报告、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原件、法定依据和有关资料等,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章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市政府有关规章相协调;
    (三)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
    (五)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六)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实际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五)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东营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规章草案送审稿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组织、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按时限要求反馈修改建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说明。
    第十九条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本机构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并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市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规章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
    市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施行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章公布后,《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东营日报》应当及时刊载。《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东营市政府门户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期满一年的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起草部门或者社会有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论证,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章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拟订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2014年7月17日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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