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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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述各项共计8分,扣完为止。
附表3:
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分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主体部分
20
1.执法机关主体适格,实施行政调解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3.案件当事人主体适格。
1.不具有行政调解权的部门作出行政调解书或者作出与其职权不符法律文书的,不合格。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调解的,不合格。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调解活动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案件的,扣10分。
5.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如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扣10分。
调解程序部分
50
1.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完整、规范。
2.案件办理符合执法规范要求。
3.案件办理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1.应当有请求人请求调解的请求书,专利管理部门发出的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缺一项扣5分,本项共计15分。
2.案件处理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的,扣3分。
3、收到调解请求书后,未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的,扣3分。
4.被请求人不同意调解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扣5分,缺送达证的,扣2分。
5.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制作立案通知书,并通知请求人(送达证)。缺立案通知书的,扣5分,缺送达证的,扣2分。
6.案件立案应当有立案审批表,没有审批表或者没有签署审批意见的,扣5分。
7.调解协议书作出后,未及时结案的,扣5分。
8.案件办结后未制作结案审批表,并未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扣5分。
案卷文书制作标准部分
30
1.法律文书制作完整、正确。
1. 调解协议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正确无误,没有专利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1-6分。
2. 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没有时间、地点,未记载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制作,没有当事人审核后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的,酌情扣1-4分。
1.法律文书格式正确,形式规范。
2.案卷装订符合要求。
1. 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发现一处扣1分。
2. 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处扣1分。
3. 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扣2分。
4. 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2分。
5. 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上述各项共计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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