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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7-22
    2. 【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nhfpc.gov.cn/jtfzs/s3581/201608/c77e11988f24488caa58dbb0bf31c52b.s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现就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下简称联系人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切实落实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要联系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落实联系人责任。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三)建立信息档案。乡镇(街道)要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联系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档案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建立沟通平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平台,与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帮扶联系人一起构成服务管理的立体网络。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本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以落实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二)加强社会动员。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建立亲情关系,做好精神慰藉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要求,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帮扶联系责任,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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