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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8-12
    2.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办发〔2016〕6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8/18/content_5100464.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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