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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5-30
    2. 【标题】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3. 【发文号】同政办发[2016]6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sxdt.gov.cn/zwgk/zfwj/bgtwj/201606/4652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5 月30 日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6〕43 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2016 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年度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 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结合国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有关要求,以防治颗粒物为重点,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

      二、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城市及各县区细颗粒物(PM 2.5 )和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年均浓度同比 2015 年分别下降 3%和 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 75%以上。

      三、重点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企业清洁生产、推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整治、治理扬尘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替代、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 10 个方面,共计 36 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2、结合“去产能”有关要求,加大煤炭、钢铁等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按照国家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总体方案和省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我市的工作任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同煤集团)

      3、按照《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暂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制定企业厂区及周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限期解决固定源排放以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等问题(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城区、矿区和南郊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 14.95 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 134.7 万千瓦。(市发展改革委)。

      (二)清洁生产

      5、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 7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市经信委和市国资委要争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市环境保护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市发改委)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选率稳定保持在70%以上。(市煤炭局、同煤集团)

      7、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油品质量(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实施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升级准备,2017 年 1 月 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8、提高城市建成区和县城的集中供热面积。借鉴太原、临汾、晋中等市经验,对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冬季采暖燃煤,实施洁净焦、清洁煤、环保燃煤锅炉、区域集中供热以及电厂移动热源等替换工作,减少原煤散烧。(市环保局、市政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9、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污染控制。各县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完成年度淘汰现有燃煤锅炉任务。在城市建成区和县城继续淘汰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燃煤锅炉排放 2014 年标准对在用燃煤锅炉进行排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治。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

      10、按照省政府“以大同、太原为试点”的安排,先行实施城乡“煤改电”工程,缓解采暖燃煤污染问题。加快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进度,加大电力供应和燃气管网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污染较重的重点地区,改用电、天然气、热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开展10吨及以上在用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普查并纳入动态监控系统,对于投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应每2年作一次能效测试,推进锅炉系统的节能管理。淘汰能效低下炉型落后的锅炉,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市质检局)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2、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2016 年对 120 万千瓦以上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13、全面完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开展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专项检查。(市环保局)

      14、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市环保局)

      15、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清单。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稳步推进《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2016 年底项目完成率累计达到 80%,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6、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管理。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管理。对不按要求运行油气回收设施的,要按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对油罐车油气回收环保设施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7、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

      18、按照《大同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同政发[2014]46 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监管范围的扬尘污染控制。 (市公安、住建、市政委、交通、煤管、经信、国土、水务)

      19、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 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 50%以上。(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

      20、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同比上年增加 6 个百分点,达到 70%。城市建成区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 50%及以上。(市市政委,城区和矿区政府)

      21、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作的开展。(市市政委,各县区政府)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22、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全市范围内所有黄标车全部淘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在公交车、出租车行业以及全市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推广使用电动车(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23、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并实现全省和全市联网运行,市级于 2016 年 6 月底前与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投入运行。(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24、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 80%以上(市环保局)。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定期交换机制。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25、完善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 90%,完好率达80%。(市住建委)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6、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87.5%。(市市政委)

      27、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建委)

      28、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10 万平米;经市住建部门认定达到 50%建筑节能标准,且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市市政委、市住建委)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9、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力度。(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大气环境管理

      30、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合理确定市级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市环保局)

      31、全面完成市级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源解析结果的集成优化,促进源解析结果应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环保局)

      32、不断优化市级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市级实际预警天数占监测符合启动预案总天数(预警发布率)的比例达到 60%以上,按照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3、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不含国家直管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4、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市农委、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 30%(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5、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市环保局)

      36、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应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县区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项措施和治理项目及实施进度、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和责任分工,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加强协调,市直各部门应按照行动计划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定期报告,按期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三)开展工作考核评估

      按照《大同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同政发[2013]89号)的要求,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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