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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6-6-24
    2. 【标题】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3. 【发文号】国函〔2016〕10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7/04/content_5088043.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6〕1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送《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石(家庄)保(定)廊(坊)地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基础和政策先行先试经验,进一步促进京津冀三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及各自具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三地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另行印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作为,加大对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衔接和协调,使相关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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