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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6-6-7
    2. 【标题】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dxal.gov.cn/zwgk/zzfwj/zfwjgfxwj/2016/06/19365.html

    7. 【法规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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