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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2
    2. 【标题】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黄政办秘〔2016〕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zw.huangshan.gov.cn/IndexCity/TitleView.aspx?ClassCode=040100&Category=2&UnitCode=JA000&TypeId=-1&Id=409030&Block=5&ValuePath=040000

    7. 【法规全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向各县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督察以下方面:
    (一)城乡规划体系是否完善。是否依法编制了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依法备案;
    (二)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规划委员会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履行公示和听证制度;
    (四)事关公众利益和影响城市长远发展的重要规划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
    (五)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擅自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行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六)独立选址项目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行政许可;
    (八)各级风景名胜区是否依法编制了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是否依法编制了保护规划,并依法履行了审批和报备;
    (九)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十)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采用约谈方式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第五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第六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派驻地人民政府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门会议,应当邀请督察员参加。
    第七条 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督察员应当视情节轻重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或督察建议书,同时将督察意见或督察建议书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或督察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结果。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督察员应当对督察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条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在督察工作中,不妨碍、不替代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市直有关部门推荐人选,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第十三条 督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聘任。
    第十四条 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区县(原工作单位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受此限制)。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督察员在聘期内除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外,其工作经费和补贴据实测算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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