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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1
    2. 【标题】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淮政办〔2016〕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hbxxgk.huaibei.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715846dd60b88d71fa547a5.html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6〕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北市教育局制定的《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1日



    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均称学校),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 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当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 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实施营养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第三十三条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 学校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创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要积极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活动,争创“A级”优秀示范学校食堂,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食堂标准化建设和“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三十九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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