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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1
    2. 【标题】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淮政办〔2016〕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hbxxgk.huaibei.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7158542d60b882e20536fa1.html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16〕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1日



    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由淮北市政府与省信用担保集团共同出资,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信用担保集团出资1000万元,淮北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双方进一步增资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基金规模。与省信用担保集团等社会资本出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



      第二章 天使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天使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设立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领导机构。管委会下设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并按照资金管理规模的1%提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审议基金的设立规模;

      2. 审议基金办关于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3. 审议变更天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是天使基金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天使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2. 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审议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并推荐给托管机构(含托管公司推荐项目);

      3. 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及绩效考核;

      4.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托管机构负责天使基金的投资及日常运营,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 落实管委会及基金办的决策;

      2. 聘请专业人员,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企业投资进行决策;

      3. 负责起草投资协议,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 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 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6. 承办管委会及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天使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直接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投资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万元。进行债权投资的额度相同,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淮北市境内,支持对象所属领域符合淮北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主要包括:

      1.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

      2.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淮北创办的企业;

      3. 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4.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类企业;

      5. 符合十三五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等。

    第十一条 基金办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对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行业要求的项目推荐给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决策。



      第四章 天使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的退出时间、退出价格由基金托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事先投资协议确定执行。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

      第十三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投企业盈利的,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从剩余净收益中提取30%奖励给基金托管机构,7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五章 天使基金风险控制、监督激励与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天使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管委会及基金办应加强对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基金受托机构应按时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基金办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受托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对基金的考核,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基金受托机构按约定计提管理费和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金受托机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受托机构。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超过20%的部分,由基金受托公司兜底弥补。基金连续2年累计亏损达30%以上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晓武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沈光继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朱浩东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宋 伟 市政府秘书长

         朱德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鸿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令安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主任(局长)

         袁九森 市经信委主任

         姜 颖 市财政局(国资局)局长

         王淮海 市科技局局长

         王家春 市农委主任

         孙兴学 市商务局局长

         王全军 市招商局局长

          何章礼 市国税局局长

          戴国琨 市地税局局长

          任启峰 市金融办主任

         顾 俊 市建投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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