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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5-5
    2. 【标题】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淮政办〔2016〕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hbxxgk.huaibei.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73d7ed8d60b882b40b0308c.html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6〕1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5日



    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变更与造价调整审批办理程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施工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说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结算管理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监督与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设计应合理、从优,充分考虑经济性、实用性,推行限额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优化设计方案,并且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的需要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需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投资需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以内,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章 承发包阶段造价管理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其商务条款内容应符合工程造价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由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随招标文件予以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下列有关造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格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期限及抵扣方式;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期限;

    (五)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认定及相应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和期限要求;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七)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式;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工程结算价款的编制、审核方式及期限;

    (十)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涉及审计的事项,按照政府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期限;

    (十二)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期限;

    (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金额有关的担保事项;

    (十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四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原审图批准部门重新审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监理单位在审核工程变更时,应对多个技术方案进行筛选,注重工程变更价款的分析比较与确认,尽量减少变更费用。

    第十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时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制定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制度,组织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造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市发改委、财政、审计、城乡建委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加强工程造价控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其合同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合同价款应按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洽商、工程签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二)变更工程、新增工程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施工企业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组价原则、施工企业报价浮动率等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以施工承发包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属于竣工报告的组成内容,对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建房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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