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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
    2. 【标题】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淮政〔2016〕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淮北军分区
    6. 【法规来源】http://hbxxgk.huaibei.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7183239d60b88493dee4071.html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淮北军分区


    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关于印发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6〕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军分区

    2016年4月1日





    淮北市兵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国防动员兵员潜力数据,强化适龄青年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征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学(院)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适龄男性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岁的男性公民。

    第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依法履行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且本人自愿应征入伍的高中(含职高、中职学校、技校)毕业生,也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全市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区)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审核登记信息,统计汇总、管理兵役登记信息,监督与评估兵役登记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基层人民武装机构设立兵役登记站(配备笔记本电脑、摄像设备、打印机、资料柜,接入互联网,开通《全国征兵网》后台管理用户),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掌握所属适龄男性公民数质量情况、受理兵役登记申请、组织并监督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核验登记信息、逐年审验兵役登记、管理登记信息,并在兵役登记表加盖本级武装部印章。

    第八条 未设基层人民武装机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工作。

    第九条 未设基层人民武装机构的高中(含职高、中职学校、技校),结合举行成人礼仪式和国防教育等时机,组织适龄男性公民配合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手续。学校驻地兵役登记站加强指导和落实。

    第十条 兵役登记截止10日内,辖区内的机关、学(院)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管理部门应配合兵役登记站核对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情况,上报登记信息,并做好兵役登记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 登记方法及内容

    第十一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适龄男性公民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按要求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同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或学籍卡)、工作证、伤残证和网上下载打印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审核登记。

    上网条件不具备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登记。不能及时回到户籍地的,可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兵役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政治面貌、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常住户籍所在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 已经兵役登记,未满22岁的男性公民,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兵役登记核验手续。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站应根据信息核实情况,及时下达“应征、缓征、免征、不征”的登记结论。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辖区内适龄公民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镇、街道、以及其他机关、学(院)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要求,按时通知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市、县(区)两级兵役机关负有兵役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和兵役执法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淮北军分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联合检查。各级政府应将兵役工作纳入单位及相关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进行评价,对兵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适龄男性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和迁移户口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登记表。未办理兵役登记的,应予补办。

    第二十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兵役登记机关和兵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兵役登记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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