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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8
    2. 【标题】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周政办〔2016〕2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zhoukou.gov.cn/sitegroup/root/html/bd1e5b494f16bb58014f3aa5235a06bc/2701818772cd48fc94dee5b65a760bb4.html

    7. 【法规全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8日



    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指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财政资金专项分配、行政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公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力项目数量、权力名称(含子项)、权力类型、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运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充分论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行政权力调整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中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权力行为规范、效能监督等工作。

      (六)市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权力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能监察,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违规违纪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

      (八)市行政权力行使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的报批实施及公开运行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在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以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一次告知单等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动态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服务等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九条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取消、增加、变更、下放管理层级等方式,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修订或变更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规文件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文件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运行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三)办理行政权力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 确认。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提出最终调整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调整意见书,同时修改该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布。机构编制部门对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相关行政主体应及时申请,对由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行政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需要调整时,相关行政主体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内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权力、自行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各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制度,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导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流于形式,或对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不力的;

      (五)未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

      (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八)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服务等事项未按要求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

      (九)未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随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对本级和所辖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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