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5-11
    2. 【标题】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许政办〔2016〕3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xuchang.gov.cn/sitegroup/root/html/530e068a5238a6c1015243289b7218df/20160512114032643.html

    7. 【法规全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1日

    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银政通融资业务是指依托许昌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许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以借款人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和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手段,用于支持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等资金需求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成立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遴选、审核、推荐。市政府石迎军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李建民常委任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分局、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分局、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本地企业遴选、审核、推荐。

    第四条由许昌市政府授权委托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代章)与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签订“银政通”合作协议,作为甲方具体负责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开立资金专户,从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中先划出1000万元存入该专户,作为许昌市银政通融资业务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确定资金增加数额。全部资金均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

    第六条许昌市银政通融资业务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三方共同监管。

    第七条工作流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辖区内企业的遴选,报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并对推荐企业出具推荐意见书。

    (二)市工信委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市直企业的遴选推荐,并对推荐企业出具推荐意见书,报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

    (三)由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会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对推荐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四)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依据调查报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推荐函。

    (五)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将推荐企业上报省行审批,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等,并将审批意见反馈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六)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召集市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分局、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审批意见以及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七)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代章)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

    (八)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收到《同意放款通知书》后,通知相关支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3日内,由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报送《贷款发放告知函》,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将《贷款发放告知函》转发企业推荐部门,由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企业推荐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二)贷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月向推荐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推荐部门汇总后报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

    (三)贷款到期前1个月,由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报送《贷款到期告知函》,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将《贷款到期告知函》转发企业推荐部门,由企业推荐部门协助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督促贷款本息归还。

    第九条贷款续贷。(一)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资金需求并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由原推荐部门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出具《贷款续贷推荐意见》。

    (二)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召集市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分局、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根据《贷款续贷推荐意见》对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三)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代章)依据初审意见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推荐函。

    (四)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上报省行审批,确定贷款金额、期限等,并将审批意见反馈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依据审批意见报请市政府。

    (五)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代章)向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同意续贷通知书》。

    (六)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收到《同意续贷通知书》并确认企业原贷款本息结清后,办理续贷手续,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条风险处置。

    (一)对出现欠息、逾期的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向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报送《企业贷款风险处置意见》。

    (二)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召集市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分局、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出现风险的贷款协商解决办法,形成意见报市政府。

    (三)对许昌市银政通融资业务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由各地政府负责追偿,1个月内追偿无果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市财政直接从县级财政划拨。

    第十一条具体贷款业务按《银政通合作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可依照本办法由许昌市银政通融资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对于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给与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增加其资金来源,增强其信贷投放能力。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同类业务,可比照本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