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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4-17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能源[2016]85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5/t20160517_801938.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电力、煤炭企业:
      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能源安全发展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重要战略思想,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燃煤电站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和电力是两个高度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行业。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
    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 2014 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 1.4 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 3 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干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二、发展原则和重点方向
    (一)发展原则
    一是市场为主、企业自愿。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和企业选择权,煤炭和电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煤电联营工作。二是统筹规划、流向合理。按照国家能源合理流向,结合煤炭重点运输通道统筹规划,科学开展煤电联营工作,提高煤炭传输效率,避免能源迂回倒流和低热值煤远距离运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三是调整存量、严控增量。结合煤炭、电力
    行业发展布局,调整配置大型煤炭基地内现有煤矿、电力项目,优先消化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四是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煤电联营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的互惠互利,通过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五是联营合作、专业经营。在推进煤电联营发展时,要尊重行业客观发展规律,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中的煤炭、电力板块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重点方向
    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煤电联营资源利用效率。新建煤电联营项目要尽量采用规划、设计、建设一体化模式,充分考虑燃料皮带运输、矿井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填复垦及综合利用、电站乏汽矿区供热等优化措施,确保电厂燃用设计煤种,有条件地区,在煤电一体化项目中鼓励开展煤炭分质梯级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增强煤电联营专业化管理水平。在推进煤电联营时,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采用委托管理运营等方式,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提升电厂清洁高效发展
    水平。
    (三)提升煤电联营项目竞争力。煤电联营项目要尊重市场规律,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对于存量项目联营,要发挥市场作用,避免“拉郎配”,推进强强联合,提高联营整体实力。对于增量项目,要坚持高起点,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和先进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经营效益。
    四、政策支持
    (一)“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
    (二)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
    (三)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
    (四)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组织实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煤炭和电力企业磋商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咨询服务。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加强煤电联营模式和产业融合机制等相关研究,及时开展技术交流和经验推广,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
    (三)加快企业转型。相关企业应加快转变发展思路,根据自身情况特点,积极参与煤电联营,理顺协调机制,合理配置企业资源,科学组织实施,增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电联营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煤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化运作,同时避免推进过程中形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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