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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1. 【颁布时间】2016-4-25
    2. 【标题】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3. 【发文号】令2016年第1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hld.gov.cn/Item/75186.aspx

    7. 【法规全文】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 炜



    2016年4月25日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问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葫芦岛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本办法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已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县(市)区,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府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没有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与具体经办人员联系,遇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机关领导汇报,并尽快向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机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授权负责尽快向服务对象答复;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首问负责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相关公务人员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够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的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行政机关负责制作格式化一次性告知书,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由首问或首办负责人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首问首办人及其联系电话,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九条 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负责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 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首办责任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机关或者牵头办理机关是事项的首办责任机关;不能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确实难以确定首办责任机关或者对协商确定的首办责任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或者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导致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四)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的其他行为。

    首问首办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赔礼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五)公务员评定不称职;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行政处分;

    (八)降职;

    (九)免职;

    (十)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负总责,行政监察机构具体负责首问首办责任追究,未设立监察机构的单位,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组成首问首办责任追究机构。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对首问首办责任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首办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过错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处理。对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被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时限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公务员评定不称职、降职、免职、辞退人事处理不服的,首问首办负责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向本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核与申诉;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自本办法公布3个月内制定本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并向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可以要求其纠正。

    第十八条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制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时限落实或落实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对相关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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