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1-3-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1991年3月21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