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6-3-28
    2. 【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3. 【发文号】农办财〔2016〕1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603/t20160329_5075795.htm

    7. 【法规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意见




    农办财〔2016〕14号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监督和制约,切实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专项管理过程中不廉不公等问题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和制约我部财政专项审批权力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财政专项审批工作现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重视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部管理和参与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项目、科研项目等)大幅增加,我部和有关单位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了这些项目的有效实施,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我部职能履行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在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申报审核、实施程序等方面差异较大,在监督管理上面临一定难度,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财政专项审批权力。

      (二)明确财政专项审批工作目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科学配置权力,规范行使权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形成合规、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努力预防和控制各种廉政风险,切实把中央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推进审批权限下放

      (三)科学安排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有关行业管理司局要根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政策要求和预算规模,结合农业资源条件、农业产业发展、现有工作基础、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采取因素法等方法,科学测算并提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四)不断优化转移支付项目支持方式。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继续以“一卡通”、“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原则上不再采取物化补贴,减少中间环节,坚持便民高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以物化补助或购买服务为主,对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坚持“先服务后补助”;对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支持,逐步从选择性直接补助向普惠性贷款担保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设立产业基金、风险补偿等措施转变,切实做到兼顾公平和效率。

      (五)积极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和精细化管理。改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实施管理、具体目标确定、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充分调动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鼓励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中央层面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地对接财政、信贷、保险等服务,实现政策实施效果能够直接跟踪反馈。

      三、推进部门预算项目优化整合,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六)深入推进部门预算项目优化整合。围绕我部支出责任,加大项目优化整合力度,大幅减少项目数量,强化资金统筹,切实解决部门预算项目分散、重复、低效等问题。建立项目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形成财务司监督审核、综合司局和行业司局分工负责的项目管理合力,切实打破司局界限,推动项目管理由单个司局封闭管理向多司局协作管理转变。各单位内部也要积极推进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等职责的分离,交由不同处室管理,切实打破处室界限,防止权力固化。

      (七)全面清理规范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方式。对部机关各司局承担的部门预算项目的任务实施方式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可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接的任务,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确属中央农业事权、需要地方及其他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采取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安排任务;对直接实施的任务,严格经费支出管理,加强财务报销的审核监督。

      (八)改进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各司局要建立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制度,尽快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专家评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必要的规范程序,科学择优确定项目任务承担单位,切实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要求。要创新评审方式,对试验示范类项目,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都要采用现场答辩、专家遴选、即时公布等方法,切实提高项目立项评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稳步推进科技计划改革,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九)积极转变科技项目管理职能。根据中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政府不再管理具体项目”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管理工作逐步交由专业机构负责。针对领导重视、社会关注、需求急迫的难点问题,围绕农业调结构、转方式和现代农业发展对科技引领、支撑与保障的需求,面向技术用户广泛征集需求,强化科研项目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

      (十)强化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在中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时期,继续加强现有农业科研项目的管理,完善公开公平申报、专家集体论证审核、公开择优遴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科研项目审批机制,细化项目申报内容,明确项目审批流程,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职责,充分体现农业科研项目资金的择优导向。

      (十一)建立科研项目管理相互制衡机制。结合农业科研特点,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流程,建立健全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互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五、健全专项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权力制度约束

      (十二)建立健全财政专项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制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订调整,及时会同财政部印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通知,明确政策总体目标、实施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管理方式等内容。结合部门预算改革新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制度,尽快形成比较完整的部门预算项目制度体系,实现每个项目都有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约束,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三)加快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从2016年起,全面启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制定工作,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编制进度,优先选择财务检查和审计中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着力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已制定标准的项目,要严格按定额标准测算并申报预算,实现定额标准建设与预算全过程管理的有机融合,推进标准应用的常态化、制度化。

      (十四)扎实推进财政专项审批内部控制建设。各单位要以我部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为契机,对涉农补贴、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切实规范财政专项审核内容、依据、方法和要求,合理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

      六、完善项目监督机制,强化权力监督制约

      (十五)扎实推进预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所有部门预算项目的预算编制均以项目库为基础和前提,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选择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评审评估,对实施效果不明显、预算执行进度慢、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项目,以及泛泛直接补助市场主体、安排地方工作经费的项目,该调减的调减,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十六)加大项目绩效考评力度。继续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完善部对省、省对县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对政策绩效、管理绩效和资金绩效进行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加快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考评,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预算监督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绩效考评,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第三方机构、专家等组织或个人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切实加大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寻租牟利、吃拿卡要等问题,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建立起资金安排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中央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实实在在惠及农民。加大部门预算项目专项审计力度,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纠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不合规行为。持续加强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专项督查,保持高压态势,促进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

      (十八)推进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有关政策信息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地方将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公示到乡村两级,让群众、社会普遍知晓,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主动公开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等,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农业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研究成果、资金安排情况等,尽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