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州、县(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州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水电局、州交通局、州农牧局、州扶贫办、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州工信委、州国土局、州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政府批准的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定投标人。
二级国省干线及以上公路,独立桥梁、隧道、航道、码头、机场、二级以上客货站等项目的招标投标,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实施交易;其它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并由招标人组织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国家、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州政府提出申请,按项目管理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变更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发包程序
低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和第七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进行,发包的具体细则由州、县(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已履行了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投资概(预)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初步方案或招标方案发生变更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须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定标组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在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无法满足项目评审要求时,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事先应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须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须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须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须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应当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须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须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须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须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纠纷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一)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州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省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