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11-3
    2. 【标题】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4-7-27
    5. 【颁布单位】最高法

    6. 【法规全文】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



    1990年11月3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