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荆政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08号)精神,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权限已调整下放至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对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改变用途的申请条件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一般应在取得用地批准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或者批文已超过两年但已经用地或完成征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取得用地批准一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提交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理由充分。
(三)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四)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建设用地用途。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对需要改变用途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下列材料(具体内容仍参照鄂土资发〔2009〕123号文件确定格式组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1.县(市、区)人民政府就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申请表;
3.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审批表;
4.被征地单位补偿费用证明;
5.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改变用途前、后的土地相关情况对照表;
7.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意见;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有关图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标注建设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提供依法处理的相关材料;
11.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从改变用途的合理性、报批程序的合法性和上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建立工作台账,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组卷报送市人民政府。
改变用途报批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充完善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限期补报完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逾期不能说明原因或补充完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予以退回。
(三)批准。
上述报批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副市长审签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批准通知书》。
四、时限要求
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补正材料、现场勘查时间),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改变用途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其他事项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报批材料,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暂停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查关口,加强对各县(市、区)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确保该项审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