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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0-7-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0-12-28
    5.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失效原因: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的规定。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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