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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6-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
    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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