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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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四)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五)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评审办法;
(八)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第七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执行人在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中列明的联系方式,通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领取采购文件。
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在规定送达截至时间前,将报价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七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随报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保证金保函,具体提供方式参照投标保证金保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办法可分为标底制和市场询价两种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
采用标底制的,采购执行人可事先委托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编制标底,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的价格依据。
采用市场询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即时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援外采购项目的价格。
第七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逐项审定后确定最终实施方案和价格。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承诺答疑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准确、无附加条件的响应。
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如不能全面响应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单位的报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后,发出补充承诺答疑要求。如单一来源采购单位仍不能全面响应承诺答疑要求且无合理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评审人员名单;
(三)评审办法;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五)复核承诺答疑情况;
(六)最终评审结果,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情况。
第八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定成交单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采购程序,并通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无合理理由拒绝承诺的;
(三)采购任务因故取消的。
第八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八十四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和采购结果公告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统一发布,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外采购项目不予发布。
第八十五条 援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执行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概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八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接受投标的企业数量;
(四)要求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八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执行人审定中标或成交单位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示三至五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三)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地址。
第八十八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公告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援外采购项目名称;
(二)中标或成交单位名称;
(三)评审专家名单。
第八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公布上述援外采购项目信息不应涉及援外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和敏感性内容。敏感性内容范围由商务部规定。
第九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参与援外采购项目采购的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有疑问的,可在采购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援外采购项目公示质疑,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以书面形式报采购执行人审定。
对于以下情形的援外采购项目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但应将书面质疑材料报采购执行人备案:
(一)未在公示期内有效送达的;
(二)参与采购活动以外其他单位提出的;
(三)质疑材料无质疑单位合法签章的;
(四)无明确内容、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
第九十二条 采购执行人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作出维持原采购结果、变更采购结果或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处理决定答复质疑单位。
第九十三条 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质疑或质疑已处理完毕的,采购执行人应向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下达中标、成交通知书。
援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执行人和中标、成交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执行人改变采购结果,或者中标、成交单位放弃中标、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承诺答疑结果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援外项目实施合同不得对承诺答疑结果作实质性修改。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拒绝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执行人应按确定候选单位的原则规定重新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并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单位不得参加对该援外采购项目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九十五条 因政治外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购执行人不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可延至中标、成交单位承诺的投标有效期限内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
特殊情况下,采购执行人仍不能在投标有效期限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可以正式要求中标、成交单位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在约定的延长投标有效期限内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如中标、成交单位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执行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九十六条 采购执行人应在下达援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将采购保证金保函退还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未中标、成交单位的保函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单位的保函应在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在参与援外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保证金保函不予退还:
(一)在规定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相关文件的;
(二)在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或成交后拒绝签订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与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单位、竞谈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互串通:
(一)协商援外采购项目报价等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约定援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
(三)约定部分参与单位放弃参与或放弃中标、成交;
(四)为谋取中标、成交或排斥特定参与单位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九十八条 采购执行人应建立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个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援外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援外采购项目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特殊援助项目的采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商援发〔2008〕533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商财发〔2011〕263号)、《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商援发〔2006〕41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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