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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2-8
    2. 【标题】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发〔2015〕23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69251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第七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对为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在行政区划单位之外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其行政区划代码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前四位取所属地级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五六位为序号(从61开始,依次为62、63、……、99)的方式统一编码。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doc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doc

      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doc

      4.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doc

      5.撤销婚姻申请书.doc

      6.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doc

      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doc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doc

      9.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doc

      10.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doc

      1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doc


    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69251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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