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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2-17
    2. 【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办函〔2015〕45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71476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评审,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现制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于2016年1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联 系 人:宋 欢、于 萌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6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

      (一)扶老助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救助服务。

      (二)关爱儿童服务。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留守儿童教育、卫生、文化活动,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生态环境。

      (三)扶残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工作帮扶、精神慰藉、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救助服务,资助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

      (四)社会工作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016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三、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全年共拟培训6000名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4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6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地方社会组织在2012-2015年已经获得过3次以上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于2016年1月8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按照《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查要点》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初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对项目填报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评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三)立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确定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四)预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以上材料经项目办审核并盖章,项目即告生效。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资金管理

      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6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6)”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等文件,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含电子文件),地方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附件:

      1.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2.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3.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一、2016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二是纸质材料报送。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单位对照2016年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的项目类型。发展示范项目(A类)主要面向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

      三、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电子申报书,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

      四、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应当于2016年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初审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6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

      五、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报送;地方性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项目办公室。

      六、逾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

      七、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

      八、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九、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十、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申报书一经项目领导小组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406-5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010-58123310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网 址:www.chinanpo.gov.cn/xiangmu


      

      附件2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16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服务成本。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6)”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项目办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附件3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标

      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2.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3.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4.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5.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6.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7.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8.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选修课程:1.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2.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每期培训需提前告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三)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五)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六)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七)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有关规定,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需求,以自愿自主为原则,组织D类项目承办单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58124036)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培训方案;经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确认后,报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备案,并向其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岗位培训项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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