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0-3-16
    2. 【标题】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3. 【发文号】研发字〔1990〕第2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被id992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59号“关于盗窃地方银行,大型企业等部门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各种有价证券能否按票面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的债券如何计算数额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债券、股票管理的规定,只要盗窃了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不计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其中包括
    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金的,可作为情节考虑。



    1990年3月16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