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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6-1-29
    2. 【标题】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6]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601/t20160129_166178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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