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玉川产业集聚区各产煤镇的属地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要强化辖区内各类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协调,推动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安全监管职责:
(一)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辖区内煤矿要经常组织隐患排查,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逐项明确整治要求、时间,专人负责,对重大隐患实施跟踪治理;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及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以及停工停产矿井“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执行情况。
(五)对辖区内煤矿的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相关工作及时掌握,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
(六)对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入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井上下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协助辖区内煤矿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要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安排责任心强的领导分(主)管煤矿安全工作;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制度建设,配备足够的煤矿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经常对辖区所有煤矿监督检查,对重点煤矿重点进行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涉煤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查、设计审查、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供电等涉煤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一)安监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玉川产业集聚区、各产煤镇及煤业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年度控制指标进行考核,统计发布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提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建议,并报请市政府作出决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对已实施关闭的煤矿进行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名称的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煤矿进行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煤矿新建项目进行核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控制火工用品使用过程和流向;煤矿隐患整改期间不得核批火工用品;煤矿技术改造期间,依据安监部门核准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负责对停工停产煤矿火工用品进行封存,收缴到位,对私自买卖、制造、私藏火工用品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六)供电部门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与煤矿企业约定的产权分界点,负责对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进行安全运行维护;负责对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对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中断供电和防窃电;对停工停产煤矿按照不超过额定的电量供电。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上述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严厉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非法违法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包矿驻矿人员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三级领导包矿制度
按照“三级分包”原则,分别由市领导、玉川产业集聚区(产煤镇)领导、煤业公司领导实施包矿。市包矿领导每月至少到分包矿井督导检查一次,研究解决矿井存在的问题;玉川产业集聚区、各产煤镇、煤业公司包矿领导每月到煤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及时向市包矿领导和镇政府以及煤业公司汇报工作情况。
(二)严格实施二级驻矿工作责任制
玉川产业集聚区(产煤镇)、煤业公司向各矿派驻驻矿监管人员,24小时驻矿,全天候监管。监管人员要认真填写驻矿工作日志,严格执行驻矿零报告工作制度。对驻矿监管人员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驻矿监管工作到位。
(三)进一步明确驻矿人员驻矿安全监管职责
1.监督所驻煤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
2.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3.监督所驻煤矿按要求配齐至少20名专职安全检查员,并监督检查专职安全检查员履行职责情况。
4.对生产矿井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矿井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三违”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5.对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实”(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整改。
6.对停工停产矿井,要严格落实省政府相关政策,严禁从事通风、排水以外的一切作业活动。
7.对矿井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8.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煤矿五职矿长,提请安监部门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并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包矿人员安全监管职责
1.随时掌握和了解煤矿生产(技改)进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生产(技改)。
2.发现煤矿有违法生产(技改)行为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包矿的市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3.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煤矿,提请相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处理。
5.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6.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有关煤矿安全的其他工作。
四、加强督导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导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人民政府搞好煤矿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每半年对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向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产煤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