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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2-11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基础[2015]293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1/t20160108_770833.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5]2933号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我委承担的部分中央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予以下放和简化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和简化程序事项

      (一)将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长江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建设项目除外)、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下放省级政府审批。

      (二)将纳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铁路增建单线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民航空管项目按隶属关系由民航局审批。

      (三)对纳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长江干线航道项目,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项目,我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切实做好承接工作

      (一)本次下放到省级政府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行下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审批或决定的事项不得再行转移。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

      (二)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制定相关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建设项目研究论证和协调推进工作,按照国家批准规划完成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管

      (一)我委将加强宏观规划管理等工作,对铁路增建单线、内河航道建设等项目纳入相关交通专项规划。由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划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我委将按程序加快审批。

      (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级政府承接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有关方面同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平稳过渡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有序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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