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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2-18
    2. 【标题】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5]1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1/t20160106_164500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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