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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1. 【颁布时间】2015-9-25
    2. 【标题】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3. 【发文号】榆政办发〔2015〕5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yl.gov.cn/site/1/html//zwgk/0/1/16/13308.htm

    7. 【法规全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全市CNG和LNG加气站项目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15〕146号)精神,着力解决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存在的手续不完善、经营不规范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集中治理、保障安全、长效监管”的原则,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全市汽车加气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从2015年8月4日开始,12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专项治理阶段(8月4日-11月20日):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加气站进行全面治理。
    自查整改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县区政府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督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三、工作内容
    (一)拟新建的。凡是新建汽车加气站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榆林市天然气液化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榆政办发〔2013〕83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LNG加气站布点的通知》(榆政办函〔2015〕79号)要求,在依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备案、建设规划审批、安评、环评、消防审核、供气协议、住建核准、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鼓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加油站增加加气服务功能,在增加加气服务功能建设规划审批,取得安评、环评、消防审核等手续后,办理项目备案,并办理供气协议、住建核准、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经工程质量、安监、消防、质检、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已开工的。
    1.对发改部门已备案或核准的项目,但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审批、安评、环评、消防审核、供气协议、住建核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
    2.对发改部门未备案或核准的项目,但符合榆政办发〔2013〕83号、榆政办函〔2015〕79号文件要求,且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审批、安评、环评、消防审核、供气协议、住建核准、施工许可等部分手续的,责令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
    3.对发改部门未备案或核准的项目,且不符合榆政办发〔2013〕83号、榆政办函〔2015〕79号文件要求的,依法拆除。
    (三)已建成的。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已取得或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备案、建设规划审批、安评、环评、消防、质监、气象、工商等相关手续投入运营的,依法予以查封,补办相关手续,并经工程质量、安监、消防、质检、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2.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审批等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封,完善相关手续,并经工程质量、安监、消防、质检、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全市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发改委、建规局、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住建局、发改委、建规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汽车加气站专项治理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汽车加气站行业监管,按照法律法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手续擅自经营的,依法查处。
    (四)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备案时,严格执行榆政办发〔2013〕83号和榆政办函〔2015〕79号规划布局,要求业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应手续。
    (五)国土部门负责加强汽车加气站的用地审批和监管,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已开工或建成的,依法查处。
    (六)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汽车加气站规划布局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擅自建设的,依法查处,榆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七)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核查工作。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加气站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对未经审查批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加气站,依法关停。
    (八)环保部门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对在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已建成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依法查处。
    (九)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业主,一经发现,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的环境保障工作,对干扰、阻挠治理工作及暴力抗法的,依法处置。
    (十一)消防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停止施工或运营。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和特种设备的监管,对未取得相关质监手续的,依法查处。
    (十三)监察部门对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中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汽车加气站是城镇燃气的重要监管行业,事关全市安全稳定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按照市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单位责任,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汽车加气站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发改、住建、建规、安监、质监、工商、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依法治理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榆阳区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气站建设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中,市直有关执法单位要按照榆阳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市住建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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