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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11-17
    2. 【标题】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1-1-4
    5.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11/t20151119_317375.htm
      注:本法规2021-1-4已经被id71214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70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的修订内容,我部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见附4)。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原则上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6)。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7。

    附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附3: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4: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附5: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附6: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附7:省(区、市) 年 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加工利用企业(申请单位) (章)
    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 □ 委托代理进口 □
    进口企业 (章)
    进口企业海关代码
    申请的进口废物名称
    进口废物海关商品编号
    申请进口数量(吨)
    申请 年度许可证 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报关口岸
    申请类型 三年内首次申请 □ 年度首次申请 □
    年度非首次申请 □

    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 变更 □ 延期使用 □ 遗失换证 □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传 真:
    进口企业联系人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传 真
    受理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 理 □ 不 受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基本情况
    加工利用
    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 (章)
    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区、市、旗)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进口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 (章)
    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
    住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区、市、旗)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加工利用企业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总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说明:废纸、废塑料(废光盘破碎料、废PET饮料瓶砖除外)、废五金、废纺织原料、含钒废料、废糖蜜、硅废碎料的加工利用能力可按照大类填写,其他品种的加工利用能力按照具体品种填写。
    变更/延期使用/遗失换证申请 原许可证号
    申请内容和理由
    备注:



    2.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表
    加工利用场地地址: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区、市、旗)
    邮编:
    总面积(平方米) 生产加工区面积(平方米)
    备注:
    1.总面积:指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厂区的总面积,包括办公、道路、生产加工区、仓储等区域的面积。
    2.生产加工区面积:指加工利用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直接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行政办公场所、道路、绿地以及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进口废物活动无关区域的面积。
    本加工利用场地设施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能力(吨/年):
    对所申请的进口废物的主要加工利用设施、设备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处理的废物名称和类别 设计能力 备 注









    备注:


    注:1.本表可增加附页;2.加工利用场地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设施所在的实
    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表
    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情况










    固体废物(包括对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的贮存设施情况及处理处置方案











    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




    注:1.本页可增加附页;2.有多个加工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对每个地址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填写一张表;3.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及其他污染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所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4.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
    废 物 名 称 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 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



    产生过程
    加工利用流程和最终产品名称(按照每类进口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末端必须注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所得的原料或者产品的种类或者名称)
    注:本页可增加附页。

    5.申请单位声明
    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表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在本单位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加工利用,对无法加工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如实记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加工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部分仅限代理进口企业填写:
    我声明,据我所知,本单位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要求,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交付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使用,并如实记录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去向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代理进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站。
    2.电子申请表应依据《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提交。纸质申请表应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其内容必须与电子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签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除编号为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的废纸外,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一种固体废物,一份申请表同时申请多种或多类固体废物的无效。
    3.申请表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申请单位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纸质申请表必须提供原件,手写、涂改、复制件均无效。
    4.申请表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分证份数。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应当为加工利用企业专门负责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人员;联系电话应为联系人的常用固定电话及手机。
    5.贸易方式分为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申请加工贸易的必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6.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已通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定点加工利用企业。
    7.申请单位在不同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具有多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场地的,需就各处场地分别提出申请。
    8.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附2

    省/自治区/直辖市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单 位: (公章)
    报告人:
    职 务:
    电话/传真:
    报告日期:


    目 录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
    三、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法情况。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相关情况。
















    附3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所有证明材料均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系统提交的证明材料格式应为使用Adobe编制的或者扫描的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电子件,PDF电子件应保证有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在线提交电子证明材料的同时,需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说明如下:
      一、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如: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如: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如: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如: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5,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阶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如: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应当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六、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提供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和初步意见表(见附4)。
    七、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附4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填报部门: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章)
    1 基本信息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 □不合格□其他 废气:□合格 □不合格□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12 省级环保部门初步意见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初步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初步意见,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

    附5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表1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基本情况表
    许可证号 进 口 企 业 海关
    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批准数量(吨) 进口口岸 有效期 备注




    注:本表中的“废物名称”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打印的废物名称。




    表2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登记表(每份许可证的分证填写一张表,按日填写)
    许可证分证号: 进口口岸:
    序号 废物
    名称 海关报关
    日期 海关计量
    数量(吨) 进口金额(万美元) 到厂
    日期 实际到厂
    数量(吨) 运输单位名称及
    联系方式 交货人
    签字 收货人
    签字 备注



    小计 - - - - -
    注:本表中的“废物名称”应当填写进口废物的具体品种名称,以实际到厂的废物为准,与报关单填报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查找并记录原因和处理结果。












    表3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每类废物填写一张表,按日填写)
    废物种类: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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