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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1-2
    2. 【标题】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5]1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1/t20151104_154198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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