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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1. 【颁布时间】2015-9-23
    2. 【标题】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ppc.gov.cn/2015/0925/18010.html

    7. 【法规全文】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四、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个别副省长、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秘书长等其他人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武汉海事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武汉海事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八、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九、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各地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十、有关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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