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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9-30
    2. 【标题】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510/20151001129352.s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做好商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现将《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掌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从入口处加强对投诉请求的甄别,依据《清单》,确保信访投诉请求准确分类导入。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广而告之,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众知晓度;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宣传引导,有条件的要在接待场所印制宣传手册,张贴工作流程图;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让群众知道自己的投诉请求,通过哪个途径、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去反映和解决,明白找谁办、怎么办。

      三、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分类处理工作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编写辅导读本和操作手册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准确把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商务系统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商务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商务部各直属单位和商会、学会、协会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二、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商务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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