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1. 【颁布时间】2015-9-30
    2.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6. 【法规来源】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9/2960311/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



    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见附件)。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30日


    附件: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doc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9/2960311/2015093020124468377.doc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