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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7-24
    2. 【标题】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1-1-1
    5. 【颁布单位】最高法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1-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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