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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8-14
    2. 【标题】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aac.gov.cn/C1/201508/t20150817_8093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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