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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7-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研)复〔1989〕5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你院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答》中,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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