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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7-7
    2. 【标题】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2-12-11
    5. 【颁布单位】最高法

    6. 【法规全文】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
    女的年龄按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执行,不满十四岁的均为幼女。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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