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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6-25
    2. 【标题】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6130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诲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 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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