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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6-17
    2. 【标题】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07/t20150702_444009.htm

    7. 【法规全文】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附件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3
    8471.301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4
    8528.4100-8528.5990
    显示器

    5
    8443.3211-8443.3219
    打印机

    6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7
    8516.5
    微波炉

    8
    8516.603
    电饭锅

    9
    8517.1100-8517.6990
    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

    10
    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

    11
    8469.0011-8469.0030
    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19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8011-8525.8039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4
    8528.7110-8528.7300
    电视机

    15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6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7
    8542.31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8
    8443.3911-8443.3924
    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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