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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6-18
    2. 【标题】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5]71号
    4. 【失效时间】2018-1-1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6/t20150625_1261143.html
      注:本法规2018-1-1已经被id609364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1 VOCs排污费试点行业情况表.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6/P020150625489834596370.docx
    附2 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6/P020150625489834758787.doc
    附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6/P020150625489835101759.docx
    附4 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6/P0201506254898351907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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