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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6-5
    2. 【标题】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3. 【发文号】中证协发[2015]1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ac.net.cn/tzgg/201506/t20150605_122738.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现修改为:“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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