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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6-11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90343/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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