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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5-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1988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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