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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8-4-3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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