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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 【颁布时间】2015-5-18
    2. 【标题】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czzwgk.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559455d5d21fbfb223ba43c.html

    7. 【法规全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邀请招标活动,防范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邀请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四)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事先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递交项目邀请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邀请招标的理由等。

    第六条 具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至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至100万元的,市公管局作出批复前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公管局应当与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邀请单位名单保密。

    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施工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前编制邀请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按照《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报审计机关审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邀请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进场交易的,中标通知书市公管局不予备案。

    第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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